列報國外佣金 三類不適用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1月 25,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需留意支付對象限制,若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佣金支出.....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 3月 13,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其中 183 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 113 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 143 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 113 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 57 萬元( =200 萬元 - 保險給付 143 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 28.6 萬元( =143 萬元 × 稅率 20 %),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3月 25, 20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 113 年 8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70850 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 2 頁背面及第 3 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 114 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10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 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8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1 、同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 115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03910 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及第 2 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第 A14 頁、第 A29 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 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增修租稅減免附... Read more »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4月 10, 20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Read more »
報稅季即將來臨,113年度報稅新制看過來~ - 4月 17, 2025 報稅季即將來臨, 113 年度報稅新制看過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2025-04- 16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 114 )年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您必須知道的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 113 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詳下表。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 21 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 6 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6 歲以下子女,第 1 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子女加成 50% ,即每人扣除 22.5 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 18 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含 20% )、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按 20% 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 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56750 號令 核釋 5 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參考下表 ) 四、財政部發布「 113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 Read more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即將到期,請儘速兌領! - 3月 16, 2026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將在 115 年 3 月 20 日到期,提醒已收到退稅憑單但尚未兌領退稅款的民眾,儘速持憑單至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退稅憑單逾期後即無法再辦理兌領或申請展期,國稅局將改以開立兌領期限為 1 年的國庫支票寄發受退稅人,民眾須再持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入或交換,因此提醒民眾把握退稅憑單有效期限儘速辦理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 5,000 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 5,000 元以上未滿 20,000 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 20,000 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今年 5 月辦理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還能避免因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民眾需持國稅局寄發的退稅憑單,於兌領有效期限內,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託收或提兌,或因退稅憑單遺失或污損須申請補發,直撥退稅方式相較省時、安全又環保。 該局溫馨提醒,詐騙手法日益多元 ATM 操作退稅程序,民眾若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應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慮或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681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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