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4月 20,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說明,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15年5月1日開始,當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服務,但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則不打烊,呼籲民眾及營利事業多多運用。又申報截止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今天有媒體誤植為6月3日,財政部特此澄清。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邱專門委員筱惟 02-2322-8122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 3月 13,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其中 183 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 113 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 143 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 113 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 57 萬元( =200 萬元 - 保險給付 143 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 28.6 萬元( =143 萬元 × 稅率 20 %),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3月 25, 20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 113 年 8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70850 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 2 頁背面及第 3 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 114 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10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 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8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1 、同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 115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03910 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及第 2 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第 A14 頁、第 A29 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 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增修租稅減免附... Read more »
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 - 4月 10, 2026 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 PDF 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 200MB 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 .pdf 。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 .pdf 」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 114 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當日 24 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 115 年 6 月 29 日(當日 24 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 : //tax.na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21 Read more »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 4月 10, 20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Read more »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12月 01, 2025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1-27 】 財政部於今( 27 )日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 111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1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 113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3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 114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4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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