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1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請營業人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人工申報之時間成本,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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