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6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6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1156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0

撰稿人:曾淑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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