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自用小客車 不能扣抵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月 23,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應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 3月 13,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其中 183 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 113 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 143 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 113 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 57 萬元( =200 萬元 - 保險給付 143 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 28.6 萬元( =143 萬元 × 稅率 20 %),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3月 25, 20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 113 年 8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70850 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 2 頁背面及第 3 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 114 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10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 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8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1 、同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 115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03910 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及第 2 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第 A14 頁、第 A29 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 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增修租稅減免附... Read more »
報稅季即將來臨,113年度報稅新制看過來~ - 4月 17, 2025 報稅季即將來臨, 113 年度報稅新制看過來~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2025-04- 16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 114 )年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您必須知道的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 113 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詳下表。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 21 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 6 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6 歲以下子女,第 1 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子女加成 50% ,即每人扣除 22.5 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 18 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含 20% )、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按 20% 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 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56750 號令 核釋 5 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參考下表 ) 四、財政部發布「 113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 Read more »
擴大舊制豪宅範圍 財部:若查得交易成本仍會核實課稅 - 2月 20, 2024 擴大舊制豪宅範圍 財部:若查得交易成本仍會核實課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2/19 21:02:3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Read more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 3月 18, 20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以電子郵件( dot_ycchen@mail.mof.gov.tw )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翠絃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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