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滯納金 不得列費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點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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