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共有房屋 省稅有撇步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1月 25,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多屋族在面臨繼承共有房屋時,可妥善規劃戶籍設立方式,例如善用直系尊親屬(如爸媽)戶籍設立,讓所有繼承人皆能享有自住優惠稅率,降低房屋稅負擔.....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12月 01, 2025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1-27 】 財政部於今( 27 )日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 111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1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 113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3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 114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4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 Read more »
伙食費超額 應列薪資所得 - 1月 30,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員工在工作時間的飲食及膳食開支,無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送贈品加收之運費要開發票嗎? - 6月 29, 20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6.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網路直播舉辦線上抽獎活動,贈送獎品並加收運費,贈品部分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運費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同法第16條前段規定,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回饋客戶舉辦線上抽獎活動,乙君中獎後,收到通知須支付甲公司新臺幣(下同)150元運費,方可收到獎品,甲公司所贈送獎品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於設帳記載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甲公司應就運費150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中獎者。 該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對消費者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運費等),應確實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家華 電話:(04)23051116轉325 Read more »
年終達90,501元 要先扣稅 - 1月 30,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員工參加公司尾牙摸彩,幸運中獎的獎金或獎品屬於機會中獎所得,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 10月 29, 20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2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 2 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 7 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3 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 5 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 11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60 Read more »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