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公設地 抵稅標準不變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等,可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為捐贈額度,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點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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