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未)繳案件請於11月30日前繳納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繳案件請於1130日前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24-1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或未()繳納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經核定暫繳稅額開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今年1116日至30(曆年制案件),請營業人於繳納期間內運用多元繳稅管道(如下表)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期間,如逾繳納期間,除無法享受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便捷繳稅方式,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多加徵10%),逾30日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本稅部分並於滯納期滿(30)次日起,依每年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請依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電話:04-230511115913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江美完

留言

熱門文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