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報關業者應依限申報員工離職並繳銷報關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關務署 115.8.11

基隆關表示,為利海關即時掌握報關業人員離職資訊,適時採取相應門禁管控,以避免報關證遭第三人冒用,進出通關場所,衍生貨物控管安全疑慮。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者於領取報關證之員工離職時,應自該員工離職翌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7日內繳銷其報關證。倘業者事前知悉員工離職日期,亦可提前向海關申報並繳銷,請務必留意相關期限,以免受罰。

基隆關說明,如查有違反前規定情事,海關將視個案違規情形,依同辦法第36條規定報關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業者辦理離職申報,關港貿單一窗口(CPT)設有「報關業者申報離職員工作業(WJC06)」系統,供業者以工商憑證或經授權自然人憑證登入CPT(https://portal.sw.nat.gov.tw,路徑如下:「通關服務/憑證通關服務/憑證登入/線上委任系統/公司委任個人作業/報關業者申報離職員工作業」完成線上申報,並應於員工離職7日內郵寄或親自送件方式繳銷離職員工報關證。請業者確實依規定辦理離職申報及繳銷,共同維護貨物控管安全及通關秩序若有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二組(電話02-24202951分機5420)。

聯絡人:業務二組簡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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