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15.8.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若雇主給付負傷員工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外,另外再給予之額外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需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0

撰稿人:謝榮銘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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