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免辦營所稅暫繳 有條件
每年9月是營所稅暫繳申報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即使營利事業9月處於停業狀態,不代表可免申報暫繳,只有符合特定免辦條件才能免除,否則仍須依法計算暫繳稅額、申報及繳稅;若逾期未辦,還可能被加計利息。
至於哪些情況可以免辦?國稅局解釋,像是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沒有應納稅額,或屬當年度新開業者;以及依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後,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都可免辦暫繳。
此外,如果營利事業在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已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法須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不用另外辦理暫繳。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所稅者,以及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也在免辦範圍。
至於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所稅依法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的外國營利事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的營利事業,同樣可以免辦。
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暫繳」是指企業先預繳一部分當年度營所稅,可分為「一般申報」、「試算申報」兩種。一般申報是以上年度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作為暫繳稅額;試算申報則限定會計帳冊完備的營利事業,可依今年前六月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
部分企業可能已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以為暫時沒有營業,就不用辦理暫繳。國稅局指出,停業與是否須辦理暫繳是兩回事,營利事業在暫繳申報期間,即使處於停業狀態,只要不符合免辦暫繳規定,仍應依法辦理。
國稅局提醒,停業中的營利事業若不符合免辦條件,仍應在9月底前完成申報,若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除經查明當年度1月至6月確實沒有營業額、符合規定可免予核定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一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在15日內補繳,企業應特別留意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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