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我國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促進監理制度升級及監理理念深化,金管會發布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及相關報表
一、市場評價調整:主要規定由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財務報告調整為TIS資產負債表之項目,以及TIS制度下保險負債現時估計之計算方式。
二、自有資本:主要規定各類資本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扣除之項目等。
三、風險資本:主要規定TIS風險資本評估方法,其計算範圍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並明定彙總各類風險所計算風險資本時採用之相關係數調整等。
另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實體產業,及考量我國金融市場及不動產市場特性,與保險業面臨之特定風險,亦將下列於原風險資本額制度(RBC)中之規定納入TIS制度:
一、降低投資政策性產業之風險係數:為配合政府扶植「五加二」、「六大核心」、「五大信賴產業」等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方案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重要建設專案,以協助國內產業發展,有關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項目於RBC制度所適用之風險係數,將沿用至TIS制度,以維持政策延續性。
二、納入股票半年均價措施:保險業投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上櫃之股票,其市價如高於半年日均價者,將減少未實現利益增加自有資本之數額;如低於半年日均價者,亦將減少未實現損失降低自有資本之數額,以收資本適足率均化之效果。
三、加計素地、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及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不動產之風險係數:保險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為素地或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在建工程或未完工程,以及不動產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基準者,應加計其風險係數,以反映其風險特性。
四、計提中央政府曝險之信用風險:保險業就各國中央政府之曝險應計提信用風險,其中信用評等級在A-(含)以上者得無須提列資本;A-以下者,應依外部信用評等等級及到期年限所對應之信用風險係數辦理,以反映所面臨之風險。
五、加計公平待客落後者之風險資本:公平待客原則係金管會重要政策,為督促保險業持續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規定當年度經金管會公布之公平待客原則排名在最後20%者,應加計5%之作業風險。
考量新制度較為複雜,保險業於實施初期計算資本適足率將須較長準備時間,金管會前於修正發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時,併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保險業於申報115年至117年之資本等級資訊時,得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以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金管會將持續觀察國外實施清償能力制度之作法,如整體經濟金融環境發生顯著變化,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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