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2024-12-24】

        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1224日取得股份,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聯絡電話:02-23228122

[附財政部11312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留言

熱門文章

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