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境外股權 要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無論贈與的是境內或境外財產,只要同一年度贈與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就須申報贈與稅,常見納稅人忽略境外股權贈與亦屬課稅範圍,導致漏報,提醒納稅人留意。
至於境外公司股權價值如何認定,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贈與的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境外公司股權,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所持有股權的價值,再以此作為計算贈與稅的課稅基礎。
實務上,民眾可能認為,境外公司是在國外設立,持有股權也屬境外財產,誤以為將股權贈與子女時,不需要在台灣申報贈與稅。不過台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地」兼「屬人」主義,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屬於贈與稅課稅範圍。
因此只要同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就應自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不能因贈與標的是境外財產就忽略申報義務。
舉例來說,美美(化名)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國民,今年6月30日將持有的境外A公司50%股權贈與兒子。A公司屬於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贈與當天公司資產淨值為5,400萬元,因此美美贈與的50%股權價值為2,700萬元。
以今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計算,2,70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為2,456萬元,按10%稅率計算,應納贈與稅245.6萬元。
國稅局提醒,國人若將境外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確認是否達贈與稅申報門檻。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