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後來判給別人 他先繳的67萬元遺產稅為何拿不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0.13

配偶過世後,先繳清遺產稅,沒想到多年後法院判決,部分房地必須移轉給另一名受遺贈人。當事人認為,房子既然不是自己拿到,相關稅款也不該由自己負擔,於是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卻遭拒絕。房子歸誰與稅款由誰負擔,為何會出現落差?

這起案件中,當事人的配偶於2016年過世,當事人申報遺產稅時,僅列報自己一名繼承人,未提出遺囑主張另有受遺贈人。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2,630萬元、應納遺產稅約67萬元,當事人隨後繳清。

不過,遺產歸屬另有爭議。多年後,法院確認亡者第二份遺囑有效,判當事人應將其中一筆台北市房地移轉給受遺贈人,並於2023年確定。當事人認為,既然這筆房地不是自己繼承,相關遺產稅就應由取得房地的人負擔,因此申請更正及退稅。

財政部審議後認為,這筆房地原本就屬於亡者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當事人也未爭執原先核定的遺產總額及應納稅額,因此並沒有國稅局多收稅款的情形。

關鍵在於,我國採「總遺產稅制」,先就亡者留下的全部遺產計算稅額,而非按照每個人實際分到的財產,分別計算個人的遺產稅。無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同一筆遺產稅負連帶繳納責任。有人先繳清後,若涉及替其他人負擔其應分擔的部分,可循民事途徑求償,不等於能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此外,這個案件也不能單純理解成「房子沒拿到,稅款卻全白繳」。法院判決除要求當事人移轉房地,也要求受遺贈人給付約596萬元;這筆款項的計算,已涉及當事人的特留分,以及已繳遺產稅、房屋稅、地價稅等因素。

財政部最後認定,原核定並無溢繳稅款,當事人主張受遺贈人應負擔相關稅額,屬於雙方內部如何分擔的私權問題,因此駁回訴願。這件案例提醒,先繳遺產稅與最後分到多少遺產,是兩個不同問題;若遺產歸屬仍有爭議,也須一併釐清稅款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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