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財產經假扣押者,得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以解除扣押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1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意圖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蒐集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維護公法上租稅債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納稅義務人得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列相當於欠繳稅款價額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該局舉例,A公司在電商平台經營銷售業務,交易往來之收款及退款皆透過銀行帳戶轉匯完成。經該局核定A公司有應納稅捐,然於稅單合法送達後不久,其銀行存款帳戶餘額陸續減少,又查A公司名下除該銀行存款,已無其他可供執行標的。為避免A公司脫產影響稅捐之徵起,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行政執行。嗣後A公司得知其存款已遭假扣押,為繼續經營及公司商譽之考量,遂詢問該局解決方案,經提供相當於其欠稅金額之第三人上市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獲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後,請儘速完納稅捐,切勿放任未理會,甚至以隱匿或移轉財產等方式規避稅捐之徵起,妨害國家稅捐債權,以免財產遭假扣押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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