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也算移轉!土地重購退稅五年內須繳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115.11.2
土增稅重購退稅核准後,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台中稅務局提醒,夫妻間贈與也屬於所有權移轉,不能因為土地仍在夫妻名下,就認為不受重購退稅管制。
日前有民眾詢問,已獲核准土增稅重購退稅,若想在五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是否影響退稅資格?稅務局解釋,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取得重購退稅後,在五年管制期間內移轉重購土地,應追繳原退還稅款,贈與配偶也包含在內。
稅務局說明,設置五年管制期間,是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取得退稅後,隨即將另購土地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藉此逃漏土增稅、從事土地投機。因此,核准退稅不代表後續可以自由移轉,仍須留意管制期間的限制。
夫妻之間也不能藉由先退稅、再贈與的方式,達到由不同人出售及重購土地的結果。舉例來說,丈夫出售土地、妻子購買土地,或妻子出售土地、丈夫購買土地,原本就不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
若先由同一人出售及重購土地,申請退稅後,再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仍有取巧逃漏土增稅的疑慮。稅務局強調,贈與完成後,土地所有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於實質移轉,只要發生在五年管制期間內,就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民眾辦理前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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