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
|
被繼承人甲君114年10月31日死亡 |
|||
|
利息給付日 |
利息所得期間 |
所得人 |
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
|
114/6/21 |
114/1/1-6/21 |
甲君 |
依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開立憑單予甲君。 |
|
114/12/21 |
114/6/22-10/31 |
甲君 |
該部分利息於甲君死亡時尚未給付,屬甲君之遺產債權, 併入甲君遺產總額徵免遺產稅,免徵所得稅,不需填發憑單。 |
|
114/11/1-12/21 |
繼承人 |
屬繼承人所得,遺產分割前可暫免填發憑單,辦妥繼承後再按實 際繼承人填發。 |
|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後如發現錯誤,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