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房東優稅 要看房客資格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0.6
愛心房東可享租稅優惠,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房客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住宅供居住使用;若房客實際將房屋拿來營業、不符租補資格,房東原先申報的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也可能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房東把房屋租給申請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可享1.5萬元租金收入免稅,不過這項優惠並非房客提出租金補貼申請,就一定能適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居住使用,在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免納綜合所得稅優惠。
這項制度主要是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透過租稅優惠增加租屋供給,減輕弱勢及負擔能力較低民眾的居住負擔。不過,如果承租人本身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房東取得的租金收入,就不能適用這項免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近期受理復查案件時,就發現有屋主在未確認房客是否取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資格的情況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列報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查核後發現,房客承租房屋後,實際供營業使用,因此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由於房客資格不符,房東也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免稅優惠,國稅局因此剔除原先申報的免稅額,並核定補徵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房東能不能享有每屋每月1.5萬元租金收入免稅,除了確認出租房屋及租金收入外,也與房客是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有關,屋主簽約前應多加留意,並留意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以免申報免稅額後遭國稅局剔除,反而面臨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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