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賣掉仍可能收到稅單 地價稅誰繳 看納稅基準日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115.11.6
土地已賣掉,仍可能收到當年度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多久,都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稅務局指出,判斷地價稅由誰繳納,關鍵在8月31日的土地登記狀態,舉例來說,賣方在8月31日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之後才完成移轉登記,即使收到稅單時土地已過戶給買方,當年度地價稅仍由賣方負責繳納,稅務局不會依買賣雙方各自持有的月份,拆分稅單或分別計算稅額。
至於買賣契約約定由買方負擔,或依雙方持有月份比例分攤,稅務局說明,這些都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約定,不能據此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也不能要求稅務局按持有期間分開課稅。雙方如何分攤,與依法由誰負責繳稅,須分別處理。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