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 B2C 交易 要開發票 B2B 由買受人負責繳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11.5
民眾透過境外平台追劇、聽音樂,或付費購買App、電子書等數位服務,記得索取雲端發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國內「個人」消費者,全年銷售額達60萬元,就須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收看影音串流已成為現代人日常,這類電子勞務交易,也涉及營業稅課徵,對個人消費者而言,不必自行繳納營業稅,對境外電商而言,全年銷售給個人(B2C交易)達60萬元,就應辦理稅籍登記。
依營業稅法與「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規定,電子勞務不只包括透過網路下載軟體、App或電子書,也涵蓋不須下載、直接在線上使用的服務,例如影片瀏覽、音樂串流、線上遊戲及數位資訊內容等。
依現行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60萬元,銷售額達到60萬元,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境內個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由境外電商依規定申報繳納,消費者不必自行計算或向國稅局報繳。
不過,如果銷售對象是公司、商號或其他非自然人,也就是B2B交易,則適用不同規定,原則上應由買受人依規定,按給付額及適用稅率計算營業稅,在給付報酬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若屬加值型營業人,且購入的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符合規定可免予繳納,但仍須依規定申報。
除了營業稅,境外數位消費也與雲端發票有關。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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